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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1060号

石晶与危立群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晶,危立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石晶,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危立群,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石晶与被执行人危立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投资款719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10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永雄

审判员 林德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