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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0080号

马智翔申请张雨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智翔,张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马智翔,男,汉族,2006年6月20日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理人马跃霞(原告之母),女,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无业。被执行人张雨(曾用民张羽),男,汉族,1956年2月2日生,无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马智翔诉张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乌勃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永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