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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911号

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与邱燕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邱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同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5381-7。法定代表人孙贵银,院长。委托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燕。委托代理人李清勇,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邱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法民初字第05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威

代理

审判员  周媛媛

代理

审判员  陈 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晚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