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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06号

陈德豪与苏凡松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德豪;苏凡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宁执字第306号 申请执行人陈德豪。 被执行人苏凡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豪与被执行人苏凡松义务帮工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