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宁执字第306号 申请执行人陈德豪。 被执行人苏凡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豪与被执行人苏凡松义务帮工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民 来自
陈德豪与苏凡松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宁执字第306号 申请执行人陈德豪。 被执行人苏凡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豪与被执行人苏凡松义务帮工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