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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86号

王辉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辉,王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王华,胡爱玲,杨桂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王华,胡爱玲,杨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XX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