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王华,胡爱玲,杨桂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王华,胡爱玲,杨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XX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