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马强。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0.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徐昭贵
代理
审判员 韩庆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