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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00356号

马强与大庆市勘测设计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马强。被执行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0.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徐昭贵

代理

审判员  韩庆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