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589号申请人王永刚。被执行人秦守慧。被执行人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小里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李秀梅,该公司董事长。王永刚申请执行秦守慧、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永刚依据生效的(2014)新民一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守慧限期给付申请人王永刚赔偿款65599.63元,承担诉讼费2380元;被执行人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王永刚赔偿款29239.85元,承担诉讼费983元,执行费137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已将案款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秦守慧履行案款5000元,余款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秦守慧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一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宾
代理
审判员 吕春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