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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字第1589号

王永刚与秦守慧、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589号申请人王永刚。被执行人秦守慧。被执行人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小里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李秀梅,该公司董事长。王永刚申请执行秦守慧、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永刚依据生效的(2014)新民一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守慧限期给付申请人王永刚赔偿款65599.63元,承担诉讼费2380元;被执行人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王永刚赔偿款29239.85元,承担诉讼费983元,执行费137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已将案款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秦守慧履行案款5000元,余款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秦守慧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一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宾

代理

审判员  吕春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