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隋永弟,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职工,住齐山信用社家属楼。被执行人王吉章,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松岚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永弟与被执行人王吉章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7)招执字第10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梅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