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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招执字第1037号

申请执行人隋永弟与被执行人王吉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永弟,王吉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隋永弟,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职工,住齐山信用社家属楼。被执行人王吉章,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松岚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永弟与被执行人王吉章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7)招执字第10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梅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