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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非执字第60号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牛化锋、马瑞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牛化锋,马瑞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非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牛化锋,男,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马瑞梅(系牛化锋之妻),女,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牛化锋、马瑞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行审字第20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牛化锋、马瑞梅部分履行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本院现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行审字第2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秀东

审判员  申景华

审判员  丁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