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370号
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
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娟,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成竹,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