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邹行初字第84号原告谢呈英。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邹城岗山南路689号。法定代表人梁富华,该局局长。原告谢呈英因要求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呈英负担。
审 判 长 刘克斌
人民陪审员 刘庆客
人民陪审员 唐爱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刁统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