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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一字第811号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医院与榆次区东阳镇岂家庄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医院,榆次区东阳镇岂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太谷县人民医院,地址:太谷县康宁西街149号。法定代表人贾利民,院长。被执行人榆次区东阳镇岂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保斌,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商修文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榆次区东阳镇岂家庄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压、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武志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启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