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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119号

韩佳与王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佳,王娇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韩佳,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娇,男,1990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韩佳与王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娇查无下落,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代理

审判员  邵春碧

代理

审判员  侯锦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