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韩佳,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娇,男,1990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韩佳与王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娇查无下落,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代理
审判员 邵春碧
代理
审判员 侯锦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