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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293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丰源种业玉玲经销处申请牛宪勤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丰源种业玉玲经销处,牛宪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丰源种业玉玲经销处法定代表人郑玉玲被执行人牛宪勤,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丰源种业玉玲经销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学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