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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刑二终字第21号

赵亚范、王猛、陈文山、刘子良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亚范,王猛,陈文山,刘子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双刑二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亚范,男,1950年1月7日出生于集贤县。2012年7月2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猛,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于集贤县。2012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2日被逮捕,2014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文山,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县。2012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2日被逮捕,2014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子良,男,1952年1月2日出生于集贤县。2012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2日被逮捕,2014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亚范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王猛、陈文山、刘子良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集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亚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王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陈文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刘子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赵亚范不服,以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亚范及其辩护人李方双、原审被告人王猛、陈文山、刘子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亚范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3)集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大伟

代理

审判员  王桂杰

代理

审判员  陈激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嘉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