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益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阳县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益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县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