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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号

刘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43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