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39号申请人吕某,男,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心支公司。申请人吕某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西交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10000元医药费赔偿款存入法院账号,并已交付申请人,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交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