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审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金花坪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4689320-2。法定代表人何军良,该处主任。被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金益之家家装馆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金益之家家装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决定一案,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益阳市物价局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益价服字(2008)39号《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通知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交通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及处理费征收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市环卫处负责,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我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直接征收部分和伴水征收二个部分构成。通知附加的《益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中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收费标准是直接征收按0.5元/平方米.月、伴水征收按用水量每吨加收0.18元垃圾处理费。市环卫处将益阳市资阳区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交由益阳市资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履行征收职责,通过丈量确定了被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金益之家家装馆经营面积为1500平方米。因为被执行人未缴纳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时间段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资环卫征字(2014)第24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金益之家家装馆应缴纳2014年1月至11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8250元,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已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金益之家家装馆工商登记为个人经营企业,经营人庄金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为履行征收职责,丈量确定被执行人经营面积,依照益阳市物价局文件通知,征收被执行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履行了告知和送达义务,其作出的资环卫征字(2014)第24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资环卫征字(2014)第24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文蔚
审 判 员 魏少敏
人民陪审员 曾云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