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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98号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98号

原告:李某,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黄某,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安徽省金寨县天堂寨镇泗河村泗岭组。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谭 霖

人民陪审员  石光明

人民陪审员  付 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庆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