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98号
原告:李某,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黄某,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安徽省金寨县天堂寨镇泗河村泗岭组。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谭 霖
人民陪审员 石光明
人民陪审员 付 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庆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