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34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宏剑
代理
审判员 周晓辉
人民陪审员 曹 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3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