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胡彦明,男,汉族,1951年6月22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肖西,女,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勤勤,女,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第三人胡党委,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彦明、肖西与被告胡勤勤、第三人胡党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彦明、肖西以双方正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彦明、肖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胡彦明、肖西承担。
审 判 长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
人民陪审员 尼 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