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执字第54号

信用社与王为平等借款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为平,陈杨,王宝记,王为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被执行人王为平,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陈杨,男,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宝记,男,198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为运,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为平、陈杨、王宝记、王为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林红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