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50号
原告:顾勇飞,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蔡伟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勇飞与被告蔡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顾勇飞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顾勇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顾勇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725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交。
审判员 黄蔚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