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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50号

顾勇飞与蔡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勇飞,蔡伟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50号

原告:顾勇飞,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蔡伟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勇飞与被告蔡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顾勇飞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顾勇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顾勇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725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交。

审判员  黄蔚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