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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454号

戴伟鹏与柯伟明、柯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伟鹏,柯伟明,柯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戴伟鹏,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曹繁有,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伟明,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柯俊杰,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戴伟鹏与被告柯伟明、被告柯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伟鹏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伟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伟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炳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