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戴伟鹏,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曹繁有,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伟明,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柯俊杰,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戴伟鹏与被告柯伟明、被告柯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伟鹏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伟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伟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炳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