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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执字第79号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褚天增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褚天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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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山县红旗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被执行人褚天增,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其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法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确实充分,履行了立案、调查、集体讨论决定、告知陈述、申辩权等程序,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平国土资罚字(2014)第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执行员 ��新国执行员 焦 国 才执行员 王 亚 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