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中,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被执行人:李玉芬,女,198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被执行人:李玉祥,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292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40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2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林
审判员 龚培民
审判员 王西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