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兰,女,汉族,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聘用职工。被执行人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黄永兰与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金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金劳仲案字(2013)第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永兰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黄永兰协商履行了义务,并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63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奎德
代理
审判员 寇文颉
代理
审判员 严锡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