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陈庆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伟,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慧,女,汉族,1938年2与21日出生,住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