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654号原告贾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恩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煊林 来源:百度“”
贾某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654号原告贾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恩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煊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