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2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258号。被告葛乃敏,男,汉族。被告李德秀,女,汉族。被告徐晓峰,男,汉族。被告葛荣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诉被告葛乃敏、李德秀、徐晓峰、葛荣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葛乃敏、李德秀、徐晓峰、葛荣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7元减半收取为2518.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88.5元,由中国银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郑晓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