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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2号

刘长林诉王东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长林,王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林,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东明,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龙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东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立新

审判员  解 明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