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3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
负责人:刘希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华
被告:卜传贵
被告:陈峻玲
被告:王平
被告: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告孙玉华、卜传贵、陈峻岭、王平、马鞍山市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彩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开海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