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华狮路延长线,组织机构代码:58237974-2。法定代表人孔维珍,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杞志昌,男,1979年7月3日生,彝族,个体户,云南省玉溪市人,住楚雄市开发区。关于原告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杞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楚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合计535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责任亦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执字第8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文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