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常法执字第38号 申请人邬国光,男。 被执行人黄仲杰,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常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申请人邬国光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02月10日对申请人邬国光与被执行人黄仲杰支付令一案立案执行。现今被执行人黄仲杰与申请执行人邬国光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02)常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少荣
审判员 李华林
审判员 郭小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