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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法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邬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邬国光;黄仲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常法执字第38号 申请人邬国光,男。 被执行人黄仲杰,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常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申请人邬国光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02月10日对申请人邬国光与被执行人黄仲杰支付令一案立案执行。现今被执行人黄仲杰与申请执行人邬国光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02)常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少荣

审判员  李华林

审判员  郭小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