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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783-2号

李占军、冯彦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占军,冯彦军,张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783-2号申请执行人李占军,男,1967年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冯彦军,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春燕,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军与被执行人冯彦军张春燕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彦军张春燕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占良

审判员  巩向红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