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1440号

诸长霞、万海超等与娄书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诸长霞,万海超,万福华,呼凤平,娄书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440号

申请执行人:诸长霞,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万海超,1993按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万福华,1942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呼凤平,1941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娄书松,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执行人诸长霞、万海超、万福华、呼凤平与被执行人娄书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滁民一终字第01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1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发扬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骏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