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姜东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赵伟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东明与被告赵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