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117-1号
原告:北京威青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威海市博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仪陇农商行宏德支行账户88×××33下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惠二0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