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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二初字第113号

衡阳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翠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衡阳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翠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衡阳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培源北路**。法定代表人曾文西,总经理。被告刘翠纯,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衡阳县蒸鼎国际花园6栋1511房业主,现住衡阳县。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衡阳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翠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10日,原告衡阳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讼争事项已协商一致,现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