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93号原告武汉康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建设,经理。被告湖北晓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鹏,经理。被告雷鹏,系湖北晓晟工贸有限公司股东。被告胡春江,系湖北晓晟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两自然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芩,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康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晓晟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雷鹏、被告胡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姚文清
审判员 郑保民
审判员 陈玲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