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邓文英。被执行人黎正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中民二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2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黎正明银行存款、收入200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