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84-2号
原告:马喜荣,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文亮,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喜荣诉被告张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喜荣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喜荣负担。
审 判 长 杨跃峰
代理
审判员 张建东
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经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