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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84-2号

原告马喜荣诉被告张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喜荣,张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84-2号

原告:马喜荣,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文亮,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喜荣诉被告张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喜荣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喜荣负担。

审 判 长  杨跃峰

代理

审判员  张建东

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经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