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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923号

苗成桂与刘开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成桂,刘开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923号

申请执行人:苗成桂,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开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开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开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开成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潮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