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923号
申请执行人:苗成桂,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开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开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开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开成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潮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