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19号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会标,主任。
委托代理人:廖祥平、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丽坚,女,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陈沛锦,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余丽坚、陈沛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
审判员 刘旭桂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秋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