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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蜀执字第01151-1号

代召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召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蜀执字第01151-1号

被执行人:代召堂(正在服刑),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代召堂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召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执字第011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贾 欣

审 判 员  张齐碧

代理

审判员  吴成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