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3261号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盛坊路1号1号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孙丰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立斌,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山西德士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里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中环街401号电子数码巷3层A区。法定代表人任晓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吉军,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晋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德士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北京金德创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傅婉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