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494号

陈某与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曼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94号原告陈某。被告曼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曼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曼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王亚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裴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