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94号原告陈某。被告曼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曼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曼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王亚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裴林峰 微信公众号“”
陈某与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94号原告陈某。被告曼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曼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曼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王亚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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