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547号申请人齐永军。被执行人周在攀。齐永军申请执行周在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永军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在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在攀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宾
代理
审判员 吕春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