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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字第1547号

齐永军与周在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永军,周在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547号申请人齐永军。被执行人周在攀。齐永军申请执行周在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永军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在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在攀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宾

代理

审判员  吕春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