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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864号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符显娟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符显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64号被执行人符显娟,地址榆树市闵家镇西北地村*组。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符显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10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106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光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雨钟